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广西宜州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7日广东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抓获并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同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同月13日本院受理后,于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韦某某因韦某乙欠其借款未归还,便到**公司找被告人韦某丙等人帮催款,并承诺给提成。2015年8月24日22时许,同案犯韦某某将韦某乙约到宜州市公安局后面的“******”吃夜宵,韦某某和被告人覃某甲、韦某丙等人来到谈论还钱之事,覃某甲与韦某乙发生争吵后扇了韦某乙一耳光。韦某乙随后纠集被告人覃某乙、韦某戊(三人已判刑)和潘某某、张某等人赶到现场,同案犯韦某某、兰某某、韦某甲等人也相继赶来。韦某某联系被告人覃某、覃某某驾驶高丽公司的柳微车从公司运载砍刀和钢管赶到现场,被告人兰某甲与同案犯韦某丙、覃某甲、兰某某、韦某某、韦某甲、莫某某、韦某某、覃某、覃某某(九人已判刑)持砍刀、钢管等凶器与韦某乙、覃某乙、韦某戊相互打斗。在打斗中,韦某乙、覃某乙、韦某戊、潘某某、张某被砍伤,覃某甲被刀捅伤。经鉴定,韦某乙、覃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聚众斗殴中被打砸的中华牌小轿车玻璃等物品价格共计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鉴芩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甲现羁押在河池市看守所。
2.诉讼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