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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甲聚众斗殴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双辽市**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对其刑事拘留;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4日将兰某乙等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案指定我院管辖,故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兰某甲因琐事与曹某甲(另案处理)在双辽市**小区施工现场发生口角。随后,曹某甲带领曹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再次返回现场寻找兰某甲,在**小区**号楼附近遇见兰某乙(另案处理)带领的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人员在兰某甲对曹某乙进行指认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兰某甲手持电话击打对方(肩部),杨某某持管刺将曹某甲胸部扎伤。经鉴定,曹某甲左胸部锐器伤,致左侧血气胸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案发前,双方已和解。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兰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马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 鉴定意见;

4.​ 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与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4月23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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