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兰某甲,曾用名兰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6251986********,瑶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住田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3月2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田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于同年7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甲因家庭债务与其母亲梁某某发生矛盾。2020年3月22日早上7点半左右,梁某某在位于田东县**镇**小区**栋**室的家吃早餐时,兰某甲叫梁某某把工资卡交给其父亲兰某丙保管,梁某某不同意,并穿好鞋子和背包欲出门,兰某甲见状,两次强行将梁某某按到饭桌旁边的椅子上坐下,但梁某某仍执意要出门,兰某甲一气之下转身进到厨房从砧板上拿一把银白色菜刀出来,挥刀朝梁某的颈部右侧砍了两刀,梁某被砍伤后当场倒地。兰某丙见状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当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经诊治确认梁某某已死亡。兰某甲也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兰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经法医鉴定,梁某某系因右颈部被他人持锐器砍切致右颈外静脉离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兰某甲作案后没有逃离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来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而且案件的起因是家庭矛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梁 毅
检察官:张立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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