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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100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化龙镇山门村村委旁佳盈百货便利店门口附近喝酒期间,因被告人兰某甲称被害人李某某经常停车阻碍其小汽车出入,被告人兰某甲遂与兰某乙手持啤酒瓶追打到便利店购物的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见状逃至其在附近的家门口。其后,兰某乙打电话叫兰某丙(已判决)来帮忙,兰某丙手持菜刀两把去到现场,随后与被告人兰某甲跑向李某某处,并追砍伤当时与李某某在一起的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致被害人邓某甲身体多处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承认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追逐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兰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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