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桥**村**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BA****小型轿车搭乘胡某某、兰某乙沿重庆市沙坪坝区站西路往沙坪坝区**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高滩岩立交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兰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抽血视频截图、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表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指认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等书证及书面材料;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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