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8********,畲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左右,在被告人兰某某枇杷园务工的一名四川籍工人,将一把改造后的射钉枪赠与被告人兰某某,后被告人兰某某将该射钉枪用于山上打猎。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兰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永泰县公安局投案并将涉案枪支主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等;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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