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六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22211972********,汉族,文盲,务农,住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户籍在宁德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
2020年9月7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根据被告人兰某某之子兰某甲的举报,在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被告人兰某某家中柴房查扣其持有的祖上所留的自制土铳枪1支。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通过击发空包弹发射钢珠,符合枪支认定标准。
二、非法狩猎
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因自留地瓜田被野兔偷食,便使用枪支在位于宁德市蕉城区**乡**村的上述田地猎杀野兔1只。经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猎杀的野生动物为华南兔,为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兰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蕉城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兰某甲、兰某乙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持有枪支1把,并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杀野生动物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对被告人兰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延富
检察员:郭白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385035****;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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