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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非法拘禁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5********,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柳州市柳州县**镇**村**屯**号,住广西省柳州市柳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名叫“许某某”的女子。2019年3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被“许某某”从江西省南昌市骗至怀化市鹤城区水木天成一居民楼七楼的传销窝点,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廖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傅某某”(均在逃)等人将没收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没收后,后又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言语威胁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张某某认购3900元一套的所谓产品,以此加入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其中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兰某某负责给被害人张某某上课,廖某某负责看守及给张某某上课,直至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被迫认购16000元的产品,当日18时许,廖某某及“许某某”、“陈某某”于当日18时许将被害人张某某带出传销窝点放风时,被害人张某某趁机逃跑才,后被群众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界面截图、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及同案人员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伙同他人以限制人身自由、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被告人人兰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烜

检察官助理:肖秀蓉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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