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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罗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兰代坤,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4********,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单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代坤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兰代坤于2015年购买了一把装修用的射钉枪,上网学习实验后,又于2019年在淘宝上陆续购买钢管、激光瞄准镜、钢珠等配件,将射钉枪改造成一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6.0毫米的钢珠弹丸的枪支。经鉴定,该自制枪支为枪支。

    被告人兰代坤于2020年7月29日在罗源县**镇**村被罗源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制枪支、自制火药等涉案物品于2020年7月2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代坤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20]2880号鉴定意见书;

    4.指认、称重等笔录:被告人兰代坤指认笔录、称重笔录;

    5.电子数据:淘宝购物清单截图;

    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代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代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改造射钉枪一支,使其具备枪支属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代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代坤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代坤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官:林冰慧

检察官助理:杨玉娟

                                 2020915

附件:1.被告人兰代坤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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