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98********,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初中辍学,沈阳市**会所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楼**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风城市**镇**村**组**号。因贩卖毒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兰某某在百度贴吧上结识OO号码909******,昵称为“深海”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向其购买氨酚羟考酮片供自己食用,后与刘某某约定由其寻找买家,通过其联系好毒品交易事宜,转发刘某某的收款链接给买家,刘某某发货,兰某某从中赚取差价。2020年4月13日,家住深圳市盐田区的郑某某(微信号:xjs******,微信名:**)通过百度贴吧和微信与被告人兰某某(百度贴吧昵称:La****,微信号:zhao******,微信名:Zao******,Q21********)约定,通过在闲鱼平台以假拍货品的方式付款交易2板氨酚羟考酮,每板(10片装)价格100元(不含快递费)。同年4月17日,被告人兰某某将刘某某在闲鱼平台做好的一交易链接转发给郑某某,郑某某拍下链接中名为茶叶的货品,向刘某某(闲鱼号tb7********)支付了220元(其中20元为快递运费)。同年4月20日,郑某某收到快递随即报案并在民警的陪同和见证下,从快递(京东快递单号JDX0015********)中查获两板共20片氨酚羟考酮片(净重10.53克)。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氨酚羟考酮片检材中检出羟考酮成分。
2020年5月4日8时,被告人兰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街**号**会所楼下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5日凌晨,经民警对被告人兰某某进行尿液毒品检测,兰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电子数据提取说明、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疑似毒品收条、称量、取样笔录及相关照片,搜查笔录和搜查证,扣押清单,尿液检测报告书,涉案闲鱼账号信息、聊天记录及微信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中一鉴[2020]毒(1)鉴字第0460号检验报告,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CNNS-2020第0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涉案毒品称量取样录像光盘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兰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红林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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