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上午、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玉龙菜市场附近分别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王某某。
2019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兰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围城南街江西街路口贩卖0.24克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某,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在围城南街江西街路口一废弃巡逻车下查获甲基苯丙胺0.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瑞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诉讼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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