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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贩卖毒品案)_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县人民检察院

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4********,回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住四川省茂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5日被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18日至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兰某某在成都购买了冰毒,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剩余的一部分交给龚某某、朱某某、祁某某(均已另案处理)贩卖,被告人兰某某先后分两次给了龚某某11袋冰毒,每袋大概为2分左右;2019年1月至2月,龚某某多次按照兰某某的安排去送冰毒给吸毒人员。龚某某与祁某某、朱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贩卖毒品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可疑物。扣押的可疑物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在2019年1月至4月之间,吸毒人员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先后多次在被告人兰某某处购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不特定的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海雁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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