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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贩卖毒品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组,住新田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次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兰某某转账600元钱购买冰毒,双方约好了交易地点。当天下午16时25分许,被告人兰某某将装有大约0.3克冰毒的小塑料袋藏匿在新田县龙泉镇兴秀路50号民房旁的一块石头下,并将藏匿毒品的具体位置拍照后通过微信告知陈某某,随后陈某某将毒品取走并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辨认笔录;5、讯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谢林海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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