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号楼**单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吉林市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兰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某的KTV找工作人员及为工作人员买机票的名义,在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浴池门口,骗取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抓捕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转账截图、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志
检察官助理:张赛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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