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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奢岭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村**屯,被告人兰某某以不上交3万元钱,集体土地的地上物拆迁补偿款就不能顺利下发到被害人付某甲民(已死亡)手中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某甲民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被抓获到案,且将赃款返还给付某甲民之子付某乙、付某丙,取得被害人之子付某乙、付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乙、付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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