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1********,畲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宁德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2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兰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在郭某某和“老兰”(身份不明)等媒人的介绍下,一同前往福安市**镇**村10号杨某某家中与杨某某见面相亲,见面后双方相互添加微信。之后,被告人兰某某假意与杨某某处对象,通过微信联系,以要买衣服、交水电费、生病等为由,先后骗得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188元。同月25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和郭某某及“老兰”一行人前往杨某某家商谈定婚事宜,被告人兰某某当场收取杨某某“小定”13600元人民币现金红包,随后又提出要杨某某一同前往宁德购买一个金戒指。四人到达宁德汽车站后,被告人兰某某以小孩生病住院为由离开失去联系。此后,在被害人杨某某和郭某某等人多方寻找下,被告人兰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及微信号码躲避追讨,并将上述钱款用于生活开支等花费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于同年9月27日在宁德市蕉城区金涵小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兰某某亲属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取得被害人杨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记录查询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宁德市蕉城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情况表,被害人杨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游某某、雷某某、薛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6.手机微信帐户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未婚经介绍与他人相亲,乘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小区**期**号楼**室,联系电话1359982****、1865055****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52页,检察材料壹册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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