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31994********,回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5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3199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逮捕。
2017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31998********,回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逮捕。
2016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于某甲、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6时许, 被告人兰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经预谋,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湾**村**号**室,由于某乙驾车在路边等候接应、于某甲望风、兰某某利用技术开锁,打开被害人陈某某家的防盗门后进入房内,翻找财物时,被害人陈某某回家,二被告人听到有人进门,便藏匿于卧室,趁被害人上厕所之机,冲出卧室,逃离现场,未盗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未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均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于某甲、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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