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城东集贸市场背后停车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钥匙未拔走,兰某某在停放好自己车辆后,将王某某摩托车盗走并停放在安龙县正德酒店旁停车位上。经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价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凯
2020年1月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兰某某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电话:182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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