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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9241977********,汉族,文盲,务农,群众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户籍所在地献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0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2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骑自行车来到**乡**村,发现库某某家大门上锁,判断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院内,盗窃现金500元、小金佛一尊,黄金耳钉一对、电动车电瓶一块、小排风扇一个、铜管40公斤、玉溪烟2盒。后将盗窃物品变卖连同盗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经河北彤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库某某陈述;

3.​ 被告人兰某某供述与辩解;

4.​ 彤价评字(2020)价格评估报告;

5.​ 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建国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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