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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基哥”(另案处理)窜至惠阳区**村委**大道**快购商店门前,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一部东毅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026.54元人民币),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被盗车辆并经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材料,监控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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