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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03号

  被告人兰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2日2时许, 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张某某、孙某某、外号“老表”的男子(三人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巷**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陶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兰某某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二、2020年6月10日3时许, 被告人兰某某伙同李某某、不知名男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区**街**老屋**巷对出路段,用手拉停放在路边的小车门盗窃车内财物,兰某某被巡逻治安队员抓获,处行政拘留五日。

三、2020年6月23日1时许, 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镇**新围**路**巷**号,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金丝猴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23日在**镇**社区抓获兰某某。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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