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7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盗窃于2017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女装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盗走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红色骏马牌电瓶车的四块电池。
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女装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城区**路**号店铺门口,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红色嘉陵牌电动车的一块电池。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女装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城区**银行综合楼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四块台铃电动车电池。
被告人兰某某得手后将盗窃的电动车电池卖给佛山市三水区路边收废品的人员,销赃所得用于日常生活花费。
2020年5月6日下午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抓获被告人兰某某,起获并扣押用于作案的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十字螺丝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被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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