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51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餐饮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兰某某为筹措赌资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户**餐饮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一部尼康品牌单反相机及该公司员工黄某某的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盗走,并将赃物抵押在南岸区南坪正街一委托行寄卖,获赃款800元,当日将赃款用于赌博,因赢钱便于当日用其赌博获利资金将其盗窃的单反相机和手机赎回。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兰某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相机和手机,之后赎回。

2020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为筹措赌资再次来到南岸区**大道**号**户**餐饮(重庆)有限公司,其用工作用的门禁卡刷卡进入,将该公司的一部尼康品牌单反相机及该公司黄某某的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盗走,后将赃物抵押在南岸区南坪正街一委托寄卖行,获赃款800元,随后将800元赃款挥霍一空。当日17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又在其位于南岸区**路**号**广场**期**栋**户的暂住地将房东陶某某一部苹果iphone7手机盗走,并将该部手机和其本人的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在南坪正街一委托寄卖行抵押500元,随后又将500元赌博挥霍一空。当日2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再次来到**餐饮(重庆)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老板殷某某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将笔记本电脑在南坪正街一委托寄卖行抵押获赃款1000元,随后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2020年9月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因无力赎回其盗窃的赃物便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50元。被盗的iphone7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被盗的尼康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殷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兰某某系自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6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羁押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