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4********,畲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美甲店店员,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街道**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未执行),2020年4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陌陌聊天相识。2020年1月16日0时许,二人相约至李某某住处福州市晋安区**园**城**座**单元过夜。后兰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000元遭拒。当日11时许,兰某某离开李某某住处时,将李某某放在床边的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2020年1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平板电脑被盗后,根据平板电脑定位联系被告人兰某某,要求其归还平板电脑,兰某某要求李某某向其转账1000元人民币,2020年1月19日,兰某某收到李某某转账的1000元后将平板电脑归还李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苹果牌ipadpro型平板电脑的市场价格为6513元人民币。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后,被告人兰某某将1000元人民币归还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同意对兰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的物证照片;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返还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264号关于苹果平板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6513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华斌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