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7********,畲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租住福建省福安市**乡**村。2006年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1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2013年3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安市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15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在福安市东方**M门口,见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门口靠嘉都华府小区方向的一辆白色两轮电动车(车牌号蕉城57612)车灯未关、钥匙插在车电源锁上未拨掉,乘机驾驶该车离开现场,之后将该车藏放于福安市坂中大桥旁的竹林里。次日,被告人兰某某将车身喷成黑色,并拆下车牌和后备箱,供自己平时使用。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23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兰某某在福安市**街道溪口桥旁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倍特牌黑色无车牌电动车(车架号117321900023423)一部;
2.书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胜旭电动车商行收款收据一张,非机动车行驶证一张,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记录查询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安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证明”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5.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华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79页,检察材料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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