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乡**村**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8月1日12时15分许,至沈阳市浑南区桃仙镇班家寨村33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趁王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炕上脚边腰包内的人民币600元盗走。

2.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8月3日14时许,至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后桑林子村4组64号被害人袁某某家中,趁袁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床上身边挎包内的人民币1300元、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铂金钻石戒指1枚、黄金戒指1枚盗走,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4189元。

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兰某某处调取的共享单车行车轨迹截图、情况说明3份、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袁某某被盗窃一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袁某某出具的被盗铂金戒指发票;

2、视听资料:沈阳市浑南区李相借到后桑林子村村碑南侧200米春兴便利店监控视频(附视频截图及调取证据清单)、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监控视频(附调取证据清单);

3.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陈述;

4.证人赵某某、陈某某证言;

5.辨认笔录:被告人兰某某对犯罪地点的指认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被盗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各1份;

7.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涛

检察官助理:李晓程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