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9时10分许,被害人覃某某到金城江区金城中路中国工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朝阳支行)柜员机上取钱后忘记将银行卡取出便离开。此时被告人兰某某刚好到柜员机存钱,发现柜员机上的银行卡未取出可直接取款,遂生贪念,接连两次在自助柜员机上输入5000元的取款金额,取走覃某某银行卡上的10000元钱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量刑起点定为9个月有期徒刑。兰某某有累犯(+20%)归案后坦白(-20%)、全部退还所有赃款(-20%)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对兰某某的量刑为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获款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星
2020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关押在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证据目录贰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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