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6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24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3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3月26日至2011年11月7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11号B-11-12号铺面,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前台上的三部手机盗走。
2.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华三支路129-1号电动车维修店,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店维修、未拔钥匙的一辆黑灰色比德文牌迅鹰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19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尧路平价艾条医疗批发商铺门口,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该处、未拔钥匙的一辆银灰色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曼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隆安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贰册、光盘叁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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