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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2019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撬锁进入成都市高新区**路**段**号“**”火锅店,盗窃大厅收银台处保险柜内现金约3000元。

2020年5月7日,兰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冰蓝电竞网吧被民警挡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2020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兰某某撬锁进入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号“**”火锅店,盗窃放在吧台抽屉内的现金1200余元。

2020年5月19日,兰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15号银河网吧被民警挡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于2020年5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兰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兰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

2021年3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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