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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6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75********,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3年4月2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生活超市,趁被害人钟某某转身选购物品不备时,将其放在婴儿手推车口袋里的一部苹果6S Plus手机 (价值人民币108元)盗走,后销赃得款250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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