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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青神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青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兰某某依法办理了赵某甲、赵某乙的两份《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材蓄积量共计20.53立方米,后雇佣工人将其购买的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位于青神县**镇**村**组“**”处承包山上的巨桉树砍伐。经四川省楠木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兰某某采伐的树木树种为巨桉,采伐林木面积为0.9650公顷,林木立木蓄积量为46.63立方米。因此,被告人兰某某超量采伐林木26.1立方米。

被告人兰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2.证人刘某某、易某某、赵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超量采伐林木26.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艳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神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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