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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现年**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村委会****。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兰**因肠胃出血入住华坪县**医院内二科**床治疗。8月26日23时40分许,兰**因妻子蔡**不给自己买烟,用输液挂杆殴打蔡**,当班护士张**及实习医生丁**在前往劝阻的过程中也被兰**持杆追赶,期间当班医生范**走到护士站旁准备劝阻的时候被兰**用输液杆打伤右手小臂,后兰**被范**、丁**、蔡**等人合力控制,兰**又用放在墙边的拐杖打伤范**的额头。经鉴定,蔡**的伤情为轻微伤;范**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鉴定,兰**目前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谵妄状态)、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玉祥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被害人范**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一式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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