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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利用“嘀嗒”顺风车软件的漏洞,在沈阳市铁西区内向不特定“嘀嗒”顺风车司机发布大量虚假订单,司机接单后,其恶意取消订单并向平台投诉司机线下交易,致使顺风车司机评分下降、账号被封,无法正常接单。此后,被告人兰某某以继续实施上述手段为要挟,迫使顺风车司机每天向其提供5元至30元不等的保护费。现查实,被告人兰某某多次分别强迫被害人宋某某、未某某、范某某、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金某某向其支付保护费人民币774.99元、375元、80元、280元、1765元、159.8元、675元。被告人兰某某敲诈勒索上述7名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4109.79元。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兰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支付宝转账明细、微信及QQ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未某某、范某某、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特定他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锐

检察官助理:孙启明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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