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3********,苗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村**组,案发前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无固定住所)。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8月1日、自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21日8时许,陈某甲到紫云自治县商业街邀兰某某帮其打理秧田,兰某某答应。二人来到陈某甲位于紫云自治县松山街道石头寨村上亘旦组的家中吃饭饮酒。其间,二人因打理秧田一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兰某某拿起陈某甲家厨房内的菜刀对陈某甲的头部、颈项部、背部等部位猛砍数刀。作案后,兰某某在陈某甲家门口谩骂,陈某乙见状,心生疑虑,便到陈某甲家中查看,发现全身血染的陈某甲躺在厨房内火堆边,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兰某某抓获,陈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造成椎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持刀砍杀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嫡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28张,菜刀3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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