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11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8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01199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在兰州市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乡**村**社**号。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4月27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号**区**门处,因其朋友马某甲被康某甲、康某乙、马某乙等人殴打,被告人兰某某遂持其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康某甲、马某乙、康某乙腹部、肩部、胸肋部等部位捅伤。被害人康某甲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肠系膜下静膜破损、胃贯穿伤、肠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康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马某乙、康某乙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2.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历材料、扣押清单,110接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10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18年7月25日
附:
1. 案卷4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现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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