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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址**。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晚,在肥东县纺织厂与龙泉路交口处,被告人兰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言语冲突。之后,在**镇**广场**路上,兰某某多次殴打张某甲头面部,致张某甲受伤。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1月1日,张某甲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兰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兰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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