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兰某甲经过兰某乙家门口时因琐事与兰某乙发生口角,后兰某甲用拳将兰某乙鼻部打伤。经遵化市法医临床鉴定,兰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兰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兰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临床鉴定书;
6、民警出警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雪莹
2019 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甲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