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2********,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湘阴县**乡**村**组,现住湘阴县文星镇**路**超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案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香烟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湘阴县**镇**路“**”的超市内,以6400元的低价,从蒋某某(已死亡)手中收购香烟共计48条,其中南京煊赫门牌香烟25条,利群牌香烟21条,黄河路奇景牌香烟2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838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兰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和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恒威
2020年10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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