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89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又于同年8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兰某某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偿还林某某本金人民币15000元;同年3月15日,犯罪嫌疑人兰某某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偿还黄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6499.74元。该两起民事判决分别于同年5月17日和同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两案在2019年11月先后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兰某某在两起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案款,在2019年11月5日得知其农行卡有人民币1.5万元被法院冻结后,与执行法官电话沟通,表示随后几个月每月还几千元,逐渐偿还剩余执行款。此后,其再没有偿还执行款,也没有将钱打到其自己的银行卡中,资金往来全部转到其支付宝账户上。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兰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和他人银行卡购买彩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还偿还他人借款2万余元。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江苏省丹阳市大泊镇人民大饭堂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之后因其在取保期间无法联系,公安机关又于同年8月13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空港小微园内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人口信息、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送达文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相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情况说明一份、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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