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因个人资金紧张,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场国防乐园公交站附近伺机作案。凌晨3时左右,兰某某进入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茶坊”。5时左右,兰某某趁无人之机,持刀威胁茶坊老板娘程某某拿钱。被害人程某某大声呼救,其丈夫吴某某闻声赶来,二人合力控制住兰某某。兰某某未抢劫到财物,趁机逃离现场。
同日,程某某报案。次日9时许,兰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其系自首、未遂、初犯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炜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换押证、提讯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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