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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监视居住,同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4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兰某某通过QQ群结识“$师庆”(另案处理)。2020年4月起,被告人兰某某根据“$师庆”提供的源代码为其搭建虚假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在随后的过程中,“$师庆”频繁要求被告人兰某某更换网站服务器和域名,被告人兰某某在明知对方利用其搭建的网站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对方提供技术支持。2020年6月28日至7月3日期间,周某某被他人利用被告人兰某某提供技术支持的名为“毅达资本”的网站(域名:588k8.cn)诈骗人民币109万。被告人兰某某从“$师庆”处多次接受劳务报酬共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了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6月中旬,其在“百合网”交友网站结识QQ昵称为“刘雪儿”的人员,后对方向其推荐“毅达资本”平台,并称在该平台上投资回报丰厚,其遂从2020年6月28日至7月3日陆续向该平台充值人民币109万元,发现无法提现后察觉被骗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18日,微信昵称“L”的客户向其购买了“588k8”的域名,且“L”曾先后多次向其购买域名的事实。

3.QQ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兰某某在明知对方让其搭建的网站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持续为对方提供网站搭建、上线、修改、更换域名等技术支持。

4.“毅达资本”平台账户信息,证明周某某向该网站转款被骗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兰某某的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等工具设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

6.被告人兰某某银行卡明细,证明其收到网站搭建及域名变更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的事实。

7.刑事谅解书和收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8.抓获经过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兰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身份情况,其无前科。

9.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证明自2020年4月至案发,其受人委托后,为他人搭建了“毅达资本”等网站,并在对方暗示网站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不断为对方提供更换域名、调试维护等技术支持,并收取对方共计2万余元报酬及其使用昵称“L”的微信多次向他人购买域名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宏

检察官助理:秦佳俊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法律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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