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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2日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将本案指定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兰某某因怀疑其在司法拘留期间,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某甲指使他人殴打,一直怀恨在心。2018年至今,被告人兰某某以此为由,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对李某甲进行威胁,并长期通过跟踪、蹲守方式寻找李某甲。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兰某某还多次持木棍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南门处伺机拦截李某甲,并扬言要伤害李某甲,严重影响了李某甲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其间,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为保障李某甲的人身安全,安排专班护送李某甲上下班,并对被告人兰某某进行了批评和教育。2019年8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又来到李某甲居住处蹲守,待李某甲出门之时对其进行殴打,而后来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西门处蹲守,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所驾驶车辆内查获铁锹1把,后予以扣押。经鉴定,李某甲主要损伤为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电信湖北武汉兴新街营业厅出具的综合查询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万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被告人兰某某发送威胁短信的截图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兰某某在江夏区人民法院门前、接待大厅滋事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借故生非,多次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后,继续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前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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