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68********,满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小区**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23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秦青公路与紫峰水畔小区路口红绿灯南侧郁海建二手车停车场内,被告人兰某某酒后无故将该停车场内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所有的两辆轿车损坏,并将停车场南墙上的摄像头砸坏。经鉴定,冀C*****荣威550S汽车损失价格为3849元,冀C*****红旗奔腾B50汽车损失价格为3549元。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玉秋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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