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4〕13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82********,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家住上高县**街道**巷**号**栋**室。2014年4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兰某某用“刘婷婷”身份证,在上高县浙商大酒店**号房间为其朋友严某某开房住宿,同月5日、6日,兰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容留其朋友严某某、熊某某、甘某某在该房间内先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严某某、熊某某、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毅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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