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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兰某某,绰号“苹果”,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市场**巷**号。1993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3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醴陵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在其位于醴陵市**市场**巷**号的房间内,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李某某采用“烫吸法”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其房间内(地址同上),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肖某某采用“烫吸法”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其房间内(地址同上),容留并伙同肖某某采用“烫吸法”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兰某某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对兰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仙凡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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