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211957********,畲族,文盲,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在福建省霞浦县**乡**村**路**号。2019年4月9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9时许,福安市松罗乡后洋村开展“三月三”畲族文化节活动,当日9时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靳某某负责交通引导,确保沿途安全、畅通。靳某某见被告人兰某某在文化节路口占道乞讨。便劝导被告人兰某某移到路边,以免影响文化节的开展,被告人兰某某不听劝阻,并用手中的金属拐杖多次击打靳某某腿部,致其左腿多处浮肿淤青。随后,现场执勤的民警王某乙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兰某某继续用手中的金属拐杖击打王某乙的右腿部,致其腿部受伤。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靳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金属拐杖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松罗后洋村“三月三”畲族文化节活动方案、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靳某某职业证明、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王某乙职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靳某某、王某乙陈述;

4.证人肖某某、王某甲、赵某某证言;

5.被告人兰某某供述;

6.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36页,检察材料壹册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