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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81972********,畲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5月2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H20133*********,发动机号:130********)搭载其妻子周某某行驶至松阳县***镇**街**号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兰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随后被带到松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兰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被告人兰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莲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44******);

2.电子案卷材料、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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