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车牌为“******”二轮助力车(车架号******)途经长汀县**期小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被告人兰某某血样并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0mg/100ml。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鉴定,车牌为“******”(车架号:******)助力车属性为机动车。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助力车登记申请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检查笔录、检查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027****;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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