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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燃油助力车,途经连江县丹阳镇农业银行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兰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34mg/100ml。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案发时被告人兰某某驾驶的二轮燃油助力车属于机动车。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兰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购买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查验证明;

5.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有危险驾驶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禄邃

代理检察员:陈  思

2020年1月 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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