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1********,畲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先后在漳平市武装部孙某某、桂某某家喝了一瓶250ml的雪津啤酒和三杯红星二锅头白酒,后被告人兰某某无证驾驶无牌黑色太子摩托车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路出发,沿和平中路,途经漳平大桥,行驶至和平南路时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兰某某带至漳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3mg/100ml。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兰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龙津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 7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黄水金
检察官助理:廖 晶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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